未被法院一审、二审乃至终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,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,认定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错误,程序违法,涉嫌滥用职权,涉嫌打击报复我的委托人,你们拟做出的的行政处罚决定,是违法的,是站不住脚的,此其一。”